陈世洪律师亲办案例
故意伤害案-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申请书
来源:陈世洪律师
发布时间:2014-03-13
浏览量:4199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  陈世洪律师

通讯地址:成都市高新府城大道西段399天府新谷9楼2-21楼

联系电话:028-85151003 ,13982280148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关XX申请取保候审。

事实和理由:犯罪嫌疑人关XX因涉嫌故意伤害(轻伤)一案,于2013217日经成都市X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关XX,男,现年39岁,系成都X区本地居民,现住X区一街X号。 该人文盲,不识字。个子较矮、体质瘦弱单薄,在辖区居住期间生活期间,为人忠厚老实,不善言语,未与当地村民发生过任何纠纷,也未有任何违法乱纪的不良表现,从未受到过任何治安、刑事处罚。

关XX在案发当晚即2013年1月23日晚21时许,据知情人透露,当晚受害人XX进饮酒过度,在X小区X号院坝一楼邻居开的茶铺,在那里胡言乱语。后散烟给给在该茶铺喝茶的关XX,关XX拒绝未受领,便认为关XX看不起他,不给他面子,继而骂骂骂咧咧。后伸手去卡关XX脖子,被挡开之后,就破口辱骂,第二次再次伸手猛卡关XX的脖子,死死卡住将关XX的脖子,致使关X脖颈部、软组织受伤,同时也致使关XX左脸颊刺痛,睁不开眼睛,泪水长流。在情急之时,关XX随手摸到身边的一个水瓶,给受害人XX进扔去,意图让其松手。在邻居的劝解下,拉开了二人。之后,各自离开散去。

关XX见没有什么事情后,回小区住所,当晚其妻子见其左脸部、颈脖受伤便问询,关XX便将纠纷过错告知了妻子。后来在听侄女告知受害人X进被烫伤后,主动下楼,投案自首。归案后,如实供诉了案发经过,态度较好。其家属在第一时间,积极垫付医疗费用近3万余元,让受害人得到及时治疗,已经快伤愈出院,现正双方在进一步协商处理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谅解为期不远。

申请人认为:关XX与伤者受害人XX均系生活一处多年邻居,既往无任何矛盾和纠纷。案发系受害人XX酒后多言辱骂并先动手殴打关X所导致,存在明显引发事端的过错;纠纷发生时关X并不知道王被热水烫伤,在听侄女电话说被烫伤后,主动下楼投案自首。到案发后,能如实供诉,悔罪态度好。就其致伤受害人XX(轻伤)涉嫌的故意伤害犯罪问题,应属初犯、偶犯。尽管造成受害人受害人XX轻伤的后果,但与其他动辄行凶的故意伤害犯罪有重大区别的。

关XX上有76岁老母,下有未成年的孩子,妻子身体多病。关XX及其一家成员无其他职业,全靠在小区卖水支撑一家生计。关XX被羁押后其老母亲维xx整日以泪洗面,为了凑给伤者的医疗费用等,不顾天气炎热,年老体迈,任然帮助关XX水站大理送水等其妻子顾上手术后需休养的时间,不得不操持较重的体力活(搬运沉重的水桶,上下楼)·····可以说这一家大小的生活因为关XX的事件,陷入了困境。

本所律师根据犯罪嫌疑人关XX母亲及妻儿的要求,为提出申请取保候审。其亲属可以提供人的保证或提供保证金。担保郑某未经办案单位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严格遵照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96条的规定,特为其提出申请,请求办案单位依据本案件轻微、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的态度即将取得受害人谅解的事实,依照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能够变更强制措施为盼。

此致

成都市公安局X公安分局

申请人: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

陈世洪 律师

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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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陈世洪
  • 执业律所:
    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101*********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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