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案胜诉 法院判决债务人支付债权人律师费
基本案情介绍:
原告:张X,女,汉族,1981年X月30日出生,住成都市X区X路10号18栋1楼3号
被告:叶X,男,汉族,1981年X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X县X镇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0万元,并从2011年6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资金占用利息,直到还清日止;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服务费24000元。
事实和理由:
被告因生意往来之故尚欠原告20万元债务。2011年5月11日被告因生意经营急需现金周转,遂向原告借款20万元,当日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就共计40万元的欠款,从2011年6月份起,每月还款3万元,直到还清日止(见借条)。
但该笔欠款每月应还数额资金期限届满时,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拖延,推诿至今仍未偿还一分欠款,原告多次催索未果。为此,现诉请来你院。
法院判决结果:原告出借现金与被告,双方之间建立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属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照约定归还原告借款,对酿成本案纠纷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原告为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律师支付24000元律师服务费,没有超出四川省物价局、司法厅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应为合理支出,予以支持。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相关规定,判决被告在10日向原告偿付借款40万元并承担利息,并支付原告支出的律师费。
本案代理律师—
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陈世洪律师供稿
2013-4-27